疫情期间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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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 份

 

  2

  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1 份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 份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代理委托书

  1 份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北京市电子税务局

  【办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在9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6.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7.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 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 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