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集聚国际高端创新资源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 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支持集聚国际高端创新资源。
(一)支持企业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建设运营中关村国际合作创新园及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中心。根据上年度相关建设运营投入,每个国际合作创新园或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中心一次性给予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
(二)支持全球领军创新型企业在中关村示范区建设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支持海外顶尖高校院所、研发机构在中关村示范区设立研发中心,支持科技类国际组织和国际服务机构在中关村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每年每家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房屋购置租赁、研发设备购置租赁等实际发生费用的30%。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 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二十九条 支持对象与支持条件。
(一)支持对象
支持企业或社会组织在中关村示范区建设运营中关村国际合作创新园、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中心,支持建设全球领军创新型企业区域总部、研发中心,海外顶尖高校院所、研发机构的研发中心,科技类国际组织和国际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
(二)支持条件
1.支持建设运营中关村国际合作创新园或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中心的条件
(1)由中关村管委会会同相关分园联合建设,且已签订相关建设支持协议;
(2)主导产业或主要发展方向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支持的重点产业领域,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及实施方案;
(3)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载体;
(4)与重点创新合作国家(地区)的政府、产业集群、科技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5)创新园需至少有10家境外科研机构或外商投资企业落户。
2.支持设立全球领军创新型企业区域总部的条件
(1)全球领军创新型企业指近三年内入选过《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未来50强企业榜单,《福布斯》杂志评选的全球创新企业100强、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榜单、普华永道思略特咨询公司发布的全球创新千强榜单的境外企业(下同);
(2)上年度经北京市商务部门认定并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的地区总部;
(3)对中关村示范区经济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
3.支持全球领军创新型企业、海外顶尖高校院所及研发机构设立研发中心的条件
(1)海外顶尖高校院所及研发机构是指近三年入选过英国泰晤士高等教育发布的排名全球前100位世界大学,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发布的排名全球前100位科研机构,或属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国立研究机构、国立高校院所的境外机构(下同);
(2)上年度在中关村示范区新注册设立研发中心;
(3)有固定办公场所以及必要的试验设备,固定资产投入达200万元以上;
(4)从事研发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60%以上;
(5)研发投入占当年度总收入的10%以上。
4.支持科技类国际组织在中关村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1)科技类国际组织应成立5年(含)以上,是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领域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
(2)分支机构应拥有3名及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并在京开展实际业务;
(3)首次申报的分支机构应为近三年在中关村示范区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支持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中关村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1)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成立5年(含)以上,以知识产权相关服务为主营业务;
(2)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拥有30名以上从事知识产权主营业务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
(3)首次申报的分支机构应为近三年在中关村示范区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3名及以上从事知识产权主营业务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
(4)在京开展实际业务,上年度为不少于5家企业提供相关知识产权服务,服务项目不少于10项。
第三十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一)支持建设运营中关村国际合作创新园及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中心
对企业上一年度为建设运营中关村国际合作创新园发生的场地购置或租赁、设备购置或租赁、基础设施改造等建设运营费给予支持;对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中心建设运营中实际发生的场地购置、租赁及改造、活动组织等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30%,单个项目一次性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境外机构在中关村设立分支机构
对申报主体建设区域总部、研发中心、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房屋购置或租赁费、研发设备购置或租赁费、试验材料购置费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30%,每年每家单位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均需提交: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中关村国际创新资源支持资金项目申报书》;
3.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组织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申报建设运营中关村国际合作创新园或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中心支持资金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与中关村管委会及分园签订的建设支持协议;
2.空间面积说明材料;
3.与境外科研主体合作关系的说明材料;
4.境外科研机构或外商投资企业落户的说明材料(仅创新园提供);
5.场地购置或租赁、设备购置或租赁、基础设施改造、活动组织等合同及支出凭证、发票复印件。
(三)申报设立全球领军创新型企业区域总部支持资金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主体与全球领军创新型企业的股权关系说明材料,以及该全球领军创新型企业的榜单页复印件;
2.商务部门认定为地区总部的相关材料;
3.房屋购置或租赁、研发设备及试验材料购置等合同及支出凭证、发票复印件。
(四)申报设立研发中心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主体与全球领军创新型企业、顶尖高校院所及研发机构的股权关系说明材料,以及该全球领军创新型企业、顶尖高校院所及研发机构的榜单页复印件;
2.提供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或购置合同复印件,固定资产达到相应标准的说明材料;
3.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研发专项审计报告;
4.房屋购置或租赁、研发设备及试验材料购置等合同及支出凭证、发票复印件。
(五)申报科技类国际组织、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中关村设立分支机构支持资金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作人员情况清单及资质支撑材料;
2.在京开展实际业务、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合同及发票复印件,为企业完成服务项目的支撑材料;
3.房屋购置或租赁、设备购置等合同及支出凭证、发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