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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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 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支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一)支持企业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开展合作,鼓励企业在海外建设特色鲜明的科技园区。每年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

  (二)支持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离岸孵化器,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每个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支持金额不超过6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每年每家单位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上年度新认定的中关村海外孵化器,每个孵化器一次性给予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 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十六条  支持对象与支持条件。

  (一)支持对象

  支持在海外建设特色科技园区和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含与该企业有直接股权关系且达到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与社会组织。

  (二)支持条件

  1.支持建设海外科技园区的条件

  (1)园区应符合驻在国(地区)和中关村示范区的产业发展方向,有明确的发展规划;

  (2)园区建设主体与中关村管委会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

  (3)园区总建筑规模不低于8000平方米;

  (4)入驻园区的北京市科技型企业不少于5家;或不少于5家园区内企业与北京市科技型企业有研发合作、股权并购、市场拓展等关系;

  (5)首次申报满足条件的园区,需与中关村管委会签订项目协议书,后续申报时需已履行项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

  2.支持设立海外研发中心的条件

  (1)应在上一年度完成海外研发中心的设立工作,取得国内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驻在国(地区)政府颁发的注册文件;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研发设备;

  (3)研发人员需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60%以上。

  3.支持设立离岸孵化器、中关村海外孵化器的条件

  (1)应在申报前三年内完成设立工作,在境外设有固定办公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孵化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60%;

  (2)为不少于10家企业提供了入驻及孵化服务;

  (3)上一年度至少服务2家境外企业或人才(团队)到中关村落地孵化;

  (4)申报中关村海外孵化器,需为经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中关村海外孵化器”,且不可与离岸孵化器支持资金重复获得。

  4.支持设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支机构的条件

  (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为在北京注册,有固定办公场所,以知识产权相关服务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单位,拥有30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其中有20名及以上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在上一年度完成分支机构的设立工作,取得国内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驻在国(地区)政府颁发的注册文件;

  (3)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拥有3名及以上从事知识产权主营业务的专业工作人员,上年度应为不少于5家企业提供服务,为企业在所在国家或地区提供知识产权服务项目不少于10项。

  第二十七条  支持内容及额度。

  (一)支持建设海外科技园区

  对申报单位上一年度海外科技园区建设产生的场地购置或租赁费用、设备购置或租赁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每年每家申报单位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设立海外分支机构

  对申报单位的海外分支机构上一年度产生的场地购置或租赁费、设备购置或租赁费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实际发生费用的30%,每家申报单位设立的每个分支机构一次性支持金额不超过60万元,对新认定的中关村海外孵化器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支持不超过100万元,每年每个申报单位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均需提交: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中关村国际创新资源支持资金项目申报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组织法人证书复印件;

  4.国内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仅企业提供)和当地政府部门颁发的注册文件复印件。

  (二)申报建设海外科技园区支持资金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与中关村管委会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的支撑材料;

  2.与境外机构共建科技园区的合同复印件;

  3.驻在国(地区)政府部门颁发的准予建园文件复印件;

  4.不少于5家北京市科技型入驻企业的服务合同、收款凭证及发票等复印件,或园区内不少于5家企业与北京市科技型企业开展合作的合同复印件;

  5.场地购置或租赁合同、设备购置或租赁合同、费用支出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三)申报设立海外研发中心,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研发中心全员名单;

  2.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名单及雇佣合同复印件;

  3.场地购置或租赁合同、设备购置或租赁合同、费用支出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四)申报设立离岸孵化器、中关村海外孵化器,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不少于10家入驻企业的服务合同复印件,以及履行该合同的收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2.与2家海外企业或人才(团队)签订到中关村落地孵化的服务协议复印件;

  3.场地购置或租赁合同、设备购置或租赁合同、费用支出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4.申报中关村海外孵化器的,需提供中关村海外孵化器名录截图,场地购置或租赁合同、设备购置或租赁合同、费用支出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五)申报在海外设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情况清单和资质支撑材料;

  2.为企业在分支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服务合同及发票的复印件、完成服务项目的支撑材料;

  3.场地购置或租赁合同、设备购置或租赁合同及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