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企业改制、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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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改制、挂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推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

  (一)支持企业改制、挂牌。对于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且未来三年有明确技术创新发展规划的企业,对每家改制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每家在北京四板市场标准板和科技创新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对每家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四条  大力支持企业改制、挂牌。

  给予每家改制企业10万元资金支持;给予每家获准在北京四板市场标准板和科技创新板挂牌的企业5万元资金支持;给予每家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3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申请挂牌支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且未来三年有明确技术创新工作规划;

  (二)取得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北京四板市场标准板和科技创新板挂牌的函(以下简称四板挂牌函)或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函)。

  第二十六条  申请改制、挂牌、并购支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改制、挂牌、并购支持资金申请表(含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未来三年技术创新工作规划(申请改制、挂牌支持需提供);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涉及本次股改的《名称变更通知》复印件,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改制顾问协议复印件。协议为企业挂牌或上市整体协议的,需明确有改制服务的相关内容,或由证券公司出具提供改制服务的相关材料(申请改制支持需提供);

  (六)获准在北京四板市场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四板挂牌函及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份初始登记托管通知书》或《股权托管通知书》复印件,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应提交新三板挂牌函复印件(申请挂牌支持需提供);

  (七)并购双方就并购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或增资协议复印件,被并购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并购前、后公司章程复印件。如被并购企业为境外企业且无法提供公司章程的,需提供其他完成股权变更的相关材料(申请并购支持需提供)。